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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999-10-08 来源:光明日报 曾毓敏 我有话说

人事管理必须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能动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新中国50年来的人事管理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前30年的人事管理具有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此后,我国进行了20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并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事管理新格局。

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其人事管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国家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家对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包分配制度。(2)实行“国家干部”“铁饭碗”制,“国家干部”的身份一旦确定,只要不被开除,便终身拥有,直到退休。(3)实行“国家干部”“铁交椅”制,“国家干部”的任职一旦确定,只要不作降职撤职处理,便终身拥有,直到退休。(4)实行“国家干部”“铁工资”制,“国家干部”无论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工资收入基本相同。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人事管理开始出现市场管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引入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平竞争机制。(二)实现了以市场为基础、单位和个人双向选择为依托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三)职业资格制度。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是从1992年起陆续出台的。截至目前,已在法律、会计、统计、医药、卫生、建筑、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珠宝鉴定等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实行了职业资格制度,保证了上述领域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起码素质。其中,有的职业资格制度已与国际接轨。(四)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是人事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或办理有关人事业务。我国的人事代理业是在人才交流服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代理工作已经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律化管理的轨道。(五)人事仲裁制度。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各人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意识的增强,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人事争议案的增多,我国的人事仲裁制度已应运而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情况已不复存在,事业单位的分配情况已与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密切相关,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收入随效益和贡献而浮动的分配格局。

1990年后,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科教兴国方针的确立,我国人事管理制度又呈现出知识管理特征。其表现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肯定知识分子的特殊成绩和贡献。 我国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始于1990年。1995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有10多万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享受了此项待遇。除政府特殊津贴外,近年来全国不少高校还出台了提高高级人才待遇的政策。

(二)实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促进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新中国成立50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多种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为适应发展知识经济的需要,1999年4月19日国家科技部又颁布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照此《规定》,高新技术成果投产后,单位需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20%的一次奖励奖给有贡献的人员;连续3至5年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的奖励;采取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可以折算成20%的股份。另外,按照经国务院的《国家科学技术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已开设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这一奖项的人数不超过2名,这一奖项的个人奖金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与此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也调整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与此同时,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方式奖励科技成果和科技人员。

(三)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培养赶超学科前沿的教学带头人。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已于1998年8月4日宣布,三至五年内将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300至500个特聘教授岗位。学校遴选、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经教育部特聘国内外著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与其签订聘约;在聘期内每年享受人民币10万元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岗位的首批申报、推荐工作已于1998年下半年进行,首批特聘教授也于今年年初正式上岗。

(四)实施资深院士制度,对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传帮带。 从1998年起,中科院已开始实行资深院士制度。实行此项制度的目的旨在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的作用,有利于他们对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的传帮带。

(五)实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参股制度,造就科技型企业家。 1999年4月19日国家科技部公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创办公司注册资本的35%;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可以吸收业务骨干担任公司的发起人。这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科学家成为企业家,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成为科学家,有作为的科技人员将得到应得的报酬。

(六)实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和短期离职制度,有利于科技人员向企业家转化。 1999年4月19日国家科技部公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活动;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科技人员在离岗两年内,可以随时回来上岗。这就大大减少了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有利于科技人员成为科技型企业家。

(七)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促进知识更新。 大力发展继续教育是提高从业者素质、促进在职人员知识更新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的继续教育有了长足发展。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有近千万人参加了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受益面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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